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信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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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何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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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20.市地重劃有什麼效益?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1) 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須提供土地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然隨之上漲。 
(2) 享受減稅之利益: 
a.地價稅:
重劃辦理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土地,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 
b.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3)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美化環境,形成良好居住環境。 
(4)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5) 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並可避免以一般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6) 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地分割 之費用,並因產權單純化而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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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19.重劃區抵費地是否能直接向土地開發總隊購買?

不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或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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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5日 星期四

2020年6月1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7.市地重劃後抵費地處分盈餘款可否依比例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抵費地盈餘款並非直接發還土地所有權人,而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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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6.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如何補發及更名?

請土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親自到場、委託代理人到場方式向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市地重劃科)申辦。申請書表可至市民e點通下載。

(1)補發: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附委託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 
(2)更名: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轄區地政事務所核發辦竣繼承登記原案之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繼承系統表影本各1份(委託他人代辦者,附委託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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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5.如發現重劃區工程施工阻礙交通、噪音擾鄰或挖損鄰近中油、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有線電視等管線或建物等情形應如何反映?

可電洽本府話務中心1999或致電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土木工程科,聯絡電話為:8780-7056轉201~221)反映,並請告知發生時間、地點、管線種類等相關資訊,土地開發總隊將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前往修復或請施工廠商派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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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4.如發現開發區公共工程施工缺失,如何通報?

請參考該工區鄰近工程告示牌揭示內容,以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向工程主辦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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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3.重劃前土地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如何處理?

(1)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者,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辦理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存入保管款專戶,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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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2.重劃後分回面積減少了,減少的面積到哪去?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分回的土地面積較重劃前減少,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土地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共同負擔項目如下: 

(1)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 
(2) 費用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上述2項負擔按評定重劃後地價之土地折價抵付,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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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1.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土地分配公告30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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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0.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之依據?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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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9.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有何獎勵規定?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凡於限期內自行拆除者,發給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及違章建築處理費60%之拆遷獎勵金,逾期未拆者不發給。本府代為拆除時,有關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所有人應自行搬離,否則如有毀損滅失,不另予賠償,且代為拆除費用將於拆遷補償(處理)費金額內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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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8.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如何處理?

(1)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主管機關應予以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之。
     但違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2)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30日內墳墓限期3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
     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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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7.辦理市地重劃地區是否有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之規定?

重劃地區範圍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報經內政部核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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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6.對重劃計畫書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30日之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之座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章後,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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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5.市地重劃相關業務應向那個機關詢問?

本市市地重劃業務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如果有市地重劃個案相關之問題,請逕向該總隊(市地重劃科)洽詢,其聯絡電話為:8780-7056轉501~514;辦公室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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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4.自辦市地重劃有哪些獎勵、優惠?

(1) 獎勵措施:
a. 行政規費減免:
(a)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晒圖、都市計畫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
(b)申請發土地登記簿、地籍圖及地價冊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c)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給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d)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e)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b. 稅賦減免:
(a)自辦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b)抵費地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c)參加重劃提供之負擔總費用得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再減徵40%土地增值稅。 

(2) 政策優惠:
a. 視各級政府實際經費狀況提供重劃所需費用低利貸款。
b. 列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興建者,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配合施工。
c. 重劃區內10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及重劃區之相關地區公共設施,協調有關機關於重劃完成後2年內優先興建。
d. 洽請重劃區所需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之事業機構配合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e. 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工程費之補助及配合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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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3.民眾如何自行辦理市地重劃?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
(1) 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2) 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3) 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4) 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5) 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6) 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7) 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8) 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9)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0)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11)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12) 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13) 申請地籍整理。
(14) 辦理交接及清償。
(15) 財務結算。
(16) 撰寫重劃報告。
(17) 報請解散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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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2.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有哪些?

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可分為3種途徑:
(1) 政府機關主動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政府機關為新設都市地區或新社區之開發建設,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 
(2)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政府機關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3) 土地所有權人自組重劃會辦理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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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市地重劃之意義?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規劃整理,並興闢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受益者付費,且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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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分割協議之消滅時效

雖共有人間成立分割協議,惟如因時間之經過或其他因素,共有人中有不按已成立之協議履行者,他共有人即須以訴訟方式,訴請履行,此際係依據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給付之訴,故該請求權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若有共有人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履行分割協議,則該協議分割契約將無法實現。惟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請求辦理分割登記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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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道路能否分割?

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外,原則上不得分割(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判例)。亦即基於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認為就共有道路之使用目的而言,不能分割該共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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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協議分割之效力

(1)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故協議分割之土地,於經辦妥分割登記後,即生喪失共有權,並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另因調解、和解分割不動產,僅有協議分割之效力,與判決分割發生形成力之情形不同,仍非辦妥分割登記,無從主張已經取得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三號判決參照)。
(2)早期實務見解有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五號判例認為,分割之協議不僅在共有人間發生效力,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惟於八十三年六月三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判例,認為「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就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而言,固有其必要,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首開判例在此範圍內,嗣後應不再援用。已限縮該判例之效力範圍,認對於應有部分之善意受讓人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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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不能協議分割之土地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因此,共有土地若遭受限制登記,則共有人自亦無法協議分割以處分該土地。
(2)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此際亦無從以協議方式達成分割之目的,只能循訴請判決分割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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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8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意即全體共有人同意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共有土地成為數個產權獨立之單獨所有,即共有人全體協議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然而既曰協議而非決議,分割協議即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生效力,蓋協議分割共有物係處分行為,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生協議分割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二號判決)而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亦即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一號判例)。此種分割方法涉及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及利害關係,雖較為平和及迅速,但若有人堅持反對,即使僅有一人,都將無法以此方式達成分割。此外,協議分割契約並非要式行為,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全體共有人之協議即可(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七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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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不履行協議分割之救濟

(1)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判決)。
(2)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應由共有人全體參與分割之協議及履行,因之共有人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故其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各共有人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始能達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共有關係之目的(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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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共有物上之抵押權是否因分割受影響?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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