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6.陽臺、屋簷、雨遮可否辦理建物產權測繪登記?如何認定?

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陽臺」,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登記,其認定應由登記機關審查建物之使用執照竣工圖說,確認所載「陽臺」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尺寸及建築面積與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檢討方式,倘經審認非屬依上開規定檢討設置者,即未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不得辦理測繪登記。

 

依現行規定,「屋簷」、「雨遮」不得辦理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惟107年1月1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108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前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得依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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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5.地籍測量案件可否利用網路申辦?

內政部已設立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提供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並提供線上繳納所需規費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申請案件按其性質分為全程與非全程兩類,屬於非全程案件類型,於數位櫃臺送件後,應將申請文件及其附件紙本郵寄至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始完成送件程序:如為全程案件類型(如鑑界複丈、土地全部坍沒、建物全部滅失、建物基地號勘查、建物門牌號勘查等),於數位櫃臺完成送件後,即屬完成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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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4.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時如何處理?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即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二、抄錄錯誤,係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前述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應將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之;辦竣更正登記後,應逕為塗銷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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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3.依法院囑託辦理之土地複丈成果可否申請提供?

囑託辦理之複丈案件,登記機關應本於鑑定人之特別學識,依司法機關囑託事項提供鑑定成果,並按囑託函內容逕送囑託機關鑑定成果書圖,供其裁判參考。訴訟當事人如有需要,應逕向司法機關申請調案原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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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2.何謂界址曲折調整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相鄰土地之地界線曲折,得檢附界址曲折調整協議書,申請界址調整。申請時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可達成減少地界線段者為限。其複丈規費包括基本費及施測費2個部分,計收方式分述如下:

 

(一)按調整地號登記面積總和分級計收基本費,合計登記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1500元;合計登記面積滿200但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000元;合計登記面積滿1000但未達10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500;合計登記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基本費為新臺幣3000元。

 

(二)施測費部分,按調整複丈施測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為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如需登記機關協助確認調整後界址點位置時,應加繳每點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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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1.何謂位置勘查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如僅需瞭解土地所在位置,不需測釘制式界標時,得向登記機關申請位置勘查複丈,由測量人員會同申請人指示土地概略位置。該申請項目複丈前無需通知鄰地關係人,複丈後亦不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其複丈規費每筆地號新臺幣500元;倘對土地界址有疑義,或需明確釐清土地界線時,則應申請鑑界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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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10.經撤回或駁回之案件,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如何計算?

複丈案件因撤回或駁回處分,申請人得依法於10年內請求退還已繳之土地複丈費,惟登記機關應扣除已支出費用後退還之。至於已支出費用之計算方式,概述如下:

 

(一)於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如補設圖點、蒐集鄰近地區可考界址點等)者,支出費用新臺幣800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300元。

 

(二)案件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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