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陽臺」,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登記,其認定應由登記機關審查建物之使用執照竣工圖說,確認所載「陽臺」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尺寸及建築面積與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檢討方式,倘經審認非屬依上開規定檢討設置者,即未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不得辦理測繪登記。
依現行規定,「屋簷」、「雨遮」不得辦理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惟107年1月1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108年1月30日修正施行前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得依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