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分回的土地面積較重劃前減少,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土地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共同負擔項目如下:
(1)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
(2) 費用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上述2項負擔按評定重劃後地價之土地折價抵付,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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