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
畸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