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30日之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之座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章後,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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