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上權既未經執行法院併同建物所有權交付拍賣時,拍定人不得單獨申辦地上權登記

按物權變動之原因,有為法律行為者,有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或基於法律之規定者。地上權為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及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亦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本案地上權,雖為在他人土地上建築房屋而使用該土地者,與該地上建物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惟建物所有權與基地地上權究為個別不同之不動產物權,該地上權既未經執行法院併同建物所有權交付拍賣,依前開民法規定,登記機關應無從准由拍定人持憑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辦地上權移轉登記。另本部七十年四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一○八二八號函釋,於八十年已無收錄於本部地政法令彙編中,不再援引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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