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行出資購買一房子,借用自己之弟弟乙名義登記為該房子的所有權人,甲自行管領使用該房子,且自行保管所有權狀,甲想把該房子的名義換成自己名義,弟弟乙不配合,甲該怎麼辦?
解析:本案例中,甲借用乙名義做為人頭而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甲、乙二人間成立「借名契約」,「借名契約」屬於「無名契約」,但涉及勞務給付,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所以,甲可以進而按《民法》第549條第1項的規定,終止與乙之間的「借名契約」;一旦終止之後,乙有將房子所有權人名義移轉登記於甲之義務。
乙如拒不配合,甲進而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移轉登記房子所有權於甲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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