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主管機關應予以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之。
但違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2)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30日內墳墓限期3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
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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