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 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之資料是由何種方式取得?是否為實際成交價格?

本司網站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資料之來源為實價登錄制度施行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地政事務所就稅捐機關移送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內買賣及公地標售案件派員向當事人、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交易案例四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調查土地及建物之買賣、標售資料。該資料係屬詢問調查而得,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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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8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2‧ 向地政機關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且地政事務所均有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於現場自行登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此外,為便利批次申報登錄,並已開發完成單機版程式,地政士可離線申報後再一次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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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3‧ 查詢實價登錄資料,可否得知屋齡(或建築完成年日)等資訊?

屋齡(或建築完成年月)非實價登錄申報資訊之一,惟為提供民眾更詳實之資訊參考,特連結至既有之地籍資料庫,並呈現於查詢服務網各成交案例之交易明細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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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4‧ 實價登錄申報資料中「建物面積」所指為何?

建物移轉面積應包括專有部分(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如有內含車位,並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車位交易標的清冊,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填載。為便利申報登錄,如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者,系統將會自行帶入建物面積相關資料,惟申報人仍須確認資訊與買賣交易時資訊相符,以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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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5‧ 實價登錄以網路申報後,是否還需用紙本向地政事務所申報?

網路申報依憑證有無可分為「憑證登錄、線上申報」及「表單登錄、紙本送件」兩種方式,「憑證登錄、線上申報」於線上送件後即完成申報,申報後亦可產製檔案供申報人存檔查詢,無需將申報書列印送地政事務所;「表單登錄、紙本送件」則因無使用憑證,無從確認申報人之身分,故相關申報資料亦需自行登錄,點選送件後,將申報書列印用印並送至地政事務所,始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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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6‧ 權利人若有2人以上時,應如何申報實價登錄?另權利人為法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也要填入申報?

權利人如有數人時,僅需就其中一位為代表填載之,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不動產之共有人數,無須填載共有人姓名,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權利人如為法人時,則蓋法人章及負責人章,尚無規定應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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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7‧ 實價登錄如以紙本向地政事務所申報,如何才算完成申報作業?

為避免申報義務人所送紙本因有欄位遺漏事宜,以致地政機關無法協助完成受理申報登錄事宜,故申報人如採紙本申報登錄者,應於地政機關受理並完成系統登錄,並將已登錄完成之申報書列印加蓋收件章後,方為完成申報手續。此外,為便利民眾申報登錄,本部業已完成線上申報登錄系統,申報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隨時隨地申報,即可免至地政事務所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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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8‧ 如何申請實價登錄之批次電子資訊?

一、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可從「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或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新增實價登錄批次資料。另自104年7月1日起每月1日及16日定期發布之當期資料,保留於相關系統持續提供下載,另將按季重新產製該季之資料,提供下載使用。
二、民眾如需特定期間或含有概略坐標資訊等需另行處理之資料,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及收費提供,可採「線上申請、線上付費、線上下載」或「線上申請、人工付費、線上下載」等方式。相關申請資訊,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plvr.land.moi.gov.tw/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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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9‧ 標售案件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向法院標購法拍屋,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亦有類似規定,係規定買賣登記案件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事宜。
二、因標售案件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仍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法院拍賣案件非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故無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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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0‧ 請問如發現實價登錄價格不實,如何反應?

按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申報義務人(如權利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或代銷業者)需辦理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證明資料(如不動產成交契約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地政()或地政事務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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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1‧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買賣案件,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

買賣土地及其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於申報登錄時請選擇「土地」為申報樣態,並請於備註欄註記交易含未登記建物,並應就契約總價予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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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2‧ 不動產因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嗣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回復登記,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又申報內容需注意哪些事項?

此情形因登記原因仍為「買賣」,故仍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於申報作業時,價格相關欄位請填0,並於備註欄載明「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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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3‧ 實務上將室內及陽台打通,是否屬於實價登錄申報書新增備註欄位『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又申報書欄位「有無管理組織」,有無全國性統一單位可查詢或只須由權利人自行提供資料即可?

一、有關新增備註欄位「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其認定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實務上將室內及陽台打通非屬「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應備註事項。
二、另申報書欄位「有無管理組織」請由權利人自行提供資料或向權利人確認方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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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6‧ 誰有權利申請實價登錄申報書之閱覽、抄錄或複製?

有關申報書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依本部103年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503號函規定,可提供由申報人、交易雙方當事人及其繼承人申請,至相關申請程序,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洽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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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17‧ 現行土地徵收之補償價格為何?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即由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在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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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8‧ 如何查詢開業登記之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事務所資料是否真實?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事務所開業、變更資料等均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如民眾需要查詢不動產估價師及事務所開業相關資訊,可至不動產估價師資訊系統查詢,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pri.land.moi.gov.tw/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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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持法院作成 ((調解筆錄)) 辦理 ((不動產移轉登記)) 應貼用 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因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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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9‧ 要了解公告土地現值或公告地價之作業情形,應向那個政府機關洽詢?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及彙整處理作成書面報告,供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作為評議之依據。


二、每年地政機關舉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公開說明會約在10、11月間,如民眾想了解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歡迎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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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土地鑑界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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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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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3‧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採用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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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4‧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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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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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6‧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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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7‧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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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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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9‧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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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0‧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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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1‧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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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4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2‧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為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規定,以下列簡化方式辦理: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轉繪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地政事務所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另外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以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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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3‧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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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4‧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a)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b)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c)電腦列印:每筆新臺幣20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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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2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5‧ 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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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6‧ 地震災區土地發生隆起扭曲地裂而變形者,其地籍測量業務如何辦理?

有關災區地籍測量,將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配合有關縣市政府,針對災區不同狀況,採下列方式辦理: 建物嚴重毀損地區或土地明顯發生位移地區,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者,於上開區域外圍布設足敷控制該區之衛星控制點,並配合辦理外圍邊界測量,至區內之圖根及戶地測量,配合地籍整理時一併辦理。 部分受災較輕微地區,其作法如下: 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絕對位置(坐標)雖有位移,但相對位置位移不顯著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測量,並循坐標轉換方式辦理。經檢測後,局部地區內之相對位置因實地已扭曲變形而位移顯著者,以納入農村社區土地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配合辦理地籍整理方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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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17‧ 地震等災害災後地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災區土地複丈案件?

相關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災區民眾土地複丈之申請案時,如認該區域土地界址之位移在法定誤差範圍者,得參照地籍圖及現況予以辦理;如該區域土地已扭曲變形,其位移逾法定誤差範圍者,得暫停受理複丈之申請。另有關災區之特殊地籍狀況,除前開情形外,相關縣市政府得採個案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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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建物實施建築管理後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何申請?應檢附之證件為何?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嗣測量完竣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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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桃園區畸零地合併建築的例外情形~~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前,不得建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本府勘查認定基地周圍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土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
三、因地形障礙致無法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
三、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築完成之原有建築物。
四、非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新違章建築或
    傾頹、朽壞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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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新書介紹 「搭橋人」出版了!((建築代銷)) 為自己說 正名 故事

作者: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8-03-25

【MyGoNews蕭又安/專題報導】為什麼台灣會有獨創全球的房屋預售制?為什麼半世紀以來建築代銷年年創下高金額的產值?為什麼建築代銷一直有著新奇又聰明的賣房子點子?為什麼建築代銷有說不完的精彩的故事?一年高達1兆2千億產值的建築代銷,是怎麼發展來的?半世紀的台灣不動產業界建築代銷的精彩人和事,《搭橋人》依著時序說出了很多你不知道的故事。
 
由代銷公會全聯會出版的《搭橋人》,是本建築代銷的紀錄故事,從1971年10月31日開始,從戰後台灣都市化發展的過程中,就業人口大量移入,人人都要有一個窩的需求下,建築代銷自行搭起舞台,從此展開台灣預售制度,拉出台灣住宅市場奇蹟的一頁,這也是台灣第一本講述代銷的故事。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公會全聯會特地出版《搭橋人》一書,固然是為紀錄這段近半世紀產業的歷史,但更想要的是讓社會大眾認識建築代銷的發展歷程,明白建築代銷在近半紀以來為建築、為環境所做的努力,他們是一群對城市有著夢想有著感動的代銷人,在建築代銷所推出的個案中都有一幅美好的定位,他們對土地的定位,對都市環境的期望和貢獻,對建築居家生活品質的提升,建築代銷有熱誠更有熱情,每個代銷人都期望為每一個家做得更好。
 
半世紀以來台灣獨創的建築代銷產業不只是房地產的行銷者,也是市場交易的訊息提供者。建築代銷做的是一份搭橋的工作,在文明與文化之間、在建商與消費者之間,建構善意的連結。引進海外建築設計,為城市文明注入活水。為購屋人反映格局規劃需求,再以恰當的廣告找到合適的客戶群。
 
隨著台灣社會的經濟發展,建築代銷產業每年的產值高達新台幣8000億到1兆2000億之際,建築代銷所從事的這份工作倍顯關鍵地位,從居住環境到城市文明與文化間,《搭橋人》的責任影響愈來愈重,也有著迫切讓大家正視,真正的認識建築代銷的價值與其半世紀以來用創意搭建的「橋」。
 
藉著出版《搭橋人》,代銷公會要讓視聽大眾瞭解建築代銷不只是賣房子而已,建築代銷從土地的開發到房屋產品的定位都扮演了關鍵角色。多年來更積極參與政府各項公共政策的制定與施行,譬如房屋相關稅賦政策、大眾運輸交通規劃、都市更新等,因為這在在都影響房屋的行情乃至於對都市的生活品質有直接的影響力,在《搭橋人》一書中都有關鍵個案來見證。


而今高房價的市場下,政策提出的社會住宅方案執行不易,建築代銷深諳環境與市場的狀況,認為這並非解決房市問題的唯一途徑,因為地點、成本及價格都不一定能全然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只有藉由市場機制來訂定措施導引,才能滿足不同的需求,建築代銷業者半世紀以來累積的經驗,是房屋市場上的行家,最能找到方法,在《搭橋人》書中每一個關鍵時刻,都展現了建築代銷掌握的市場機制,才可以協助市場達到供需平衡,房價自然穩定。
 
《搭橋人》這本除紀錄建築代銷業的發展過程,也透過每個個案向大家展示建築代銷業者對未來發展之願景的描繪,從「搭橋人」書中看到了建築代銷的專業和對未來遠景的抱負!
 
【《搭橋人》風雲人物的精彩經驗分享/本文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全國聯合會提
供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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