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因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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