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桃園區畸零地合併建築的例外情形~~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前,不得建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本府勘查認定基地周圍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土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
三、因地形障礙致無法與鄰接土地合併使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執照之建
    築物。
三、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築完成之原有建築物。
四、非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新違章建築或
    傾頹、朽壞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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