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稅率:千分之十。
(二)適用條件: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下列土地:
1、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2、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三)檢附資料:
1、填具申請書。
2、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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