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3日 星期日

【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 於零星或狹小土地,因其已不適宜作耕作使用者,可否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

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對於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其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
1. 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2.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3.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者。
4.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5.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且鄰接無相同用地類別者。
前項道路、水溝暨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發布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暨各該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或水溝設施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受上開時間之限制),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 前項各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零地持分地共有地高價收購~~~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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