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 我家的祖厝是爺爺和其他親戚共有的,很多長輩都不肯好好協議處理該筆土地,請問我該怎麼辦?

有關台端詢為共有土地分割事宜乙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分為民法第824條、土地法第34條之2所明定,本部業於91年12月4日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請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台端倘尚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逕洽該管地政機關,以資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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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 我家的土地是袋地,向國產署申請通行權時要繳錢嗎?

民眾因其私有土地無適宜之對外聯絡道路,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規定,向本署各分署、辦事處申請通行本署管理的國有土地,經審核同意者,應依國有土地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支付50年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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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3日 星期日

【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 於零星或狹小土地,因其已不適宜作耕作使用者,可否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

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對於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其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
1. 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2.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3.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者。
4.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5.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且鄰接無相同用地類別者。
前項道路、水溝暨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發布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暨各該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或水溝設施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受上開時間之限制),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 前項各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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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 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不動產,如何改成自己為登記名義人?

甲自行出資購買一房子,借用自己之弟弟乙名義登記為該房子的所有權人,甲自行管領使用該房子,且自行保管所有權狀,甲想把該房子的名義換成自己名義,弟弟乙不配合,甲該怎麼辦?
解析:本案例中,甲借用乙名義做為人頭而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甲、乙二人間成立「借名契約」,「借名契約」屬於「無名契約」,但涉及勞務給付,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所以,甲可以進而按《民法》第549條第1項的規定,終止與乙之間的「借名契約」;一旦終止之後,乙有將房子所有權人名義移轉登記於甲之義務。
乙如拒不配合,甲進而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移轉登記房子所有權於甲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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