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4.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於何處?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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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有禁止興建房屋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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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2.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水利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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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什麼是區段徵收?

政府基於新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權衡判斷後,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建設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剩餘土地處分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建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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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信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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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何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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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20.市地重劃有什麼效益?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1) 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須提供土地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然隨之上漲。 
(2) 享受減稅之利益: 
a.地價稅:
重劃辦理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土地,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 
b.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3)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美化環境,形成良好居住環境。 
(4)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5) 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並可避免以一般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6) 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地分割 之費用,並因產權單純化而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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