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台北市)辦理區段徵收時查估補償係比照當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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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4日 星期二
2022年9月1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2.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或農育權(永佃權)者,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或登載有限制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同意塗銷前開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2)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
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 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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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
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 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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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1.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本府(台北市)於公告實施區段徵收時,將同時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依下列規定申請領回抵價地:
(1) 本人親自申請
填寫抵價地申請書,檢附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親自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並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身分。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前述文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及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辦。
(3) 通信申請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本人之印鑑證明及前述(1)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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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親自申請
填寫抵價地申請書,檢附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親自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並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身分。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前述文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及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辦。
(3) 通信申請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本人之印鑑證明及前述(1)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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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10.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領取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檢具完備之繼承資料會同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補償費予繼承人;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時,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檢附完備之繼承資料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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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9.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應於何時發給?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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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
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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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8.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償方式為何?
(1) 領取現金補償
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2) 不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取抵價地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 如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亦得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但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府申請,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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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2) 不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取抵價地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 如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亦得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但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府申請,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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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7.抵價地分配方式為何?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其詳細作業內容依據本府(台北市)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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