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是沿用日據時期的舊制,與目前實際土地使用現況多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以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均不再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的依據。為避免民眾混淆及機關誤用,地目等則制度已於106年1月1日廢除,自該日起,土地登記謄本及權利書狀均不再顯示地目等則欄位。民眾如果仍需要原有或歷史的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核發地籍整理清冊土地標示部,每張新臺幣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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