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用途應符合下列6款之一:
一、宿舍,以成屋為原則。且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另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員工人數。該員工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示之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5人以上。
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僅限成屋,同一使照內應有5戶以上,且私法人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另經許可戶數,應同時辦理登記,不得分案處理。
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但如果房屋坐落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範圍者,則免經許可。
四、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五、合作社為設置供社員共同使用之住宅,且為該合作社之法定業務項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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