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文件齊備,無需補正,原則自本部收件後,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以正式公文回復。
畸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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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原則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頁,「平權條例修法專區」內「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項下「書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下載,另該網頁也提供填寫範例及說明供參。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性質之私法人,應檢具設立許可及登記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如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內容所訂應檢具文件)。
二、文件齊備後,請寄至內政部,地址為: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用途應符合下列6款之一:
一、宿舍,以成屋為原則。且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另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員工人數。該員工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示之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5人以上。
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僅限成屋,同一使照內應有5戶以上,且私法人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另經許可戶數,應同時辦理登記,不得分案處理。
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但如果房屋坐落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範圍者,則免經許可。
四、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五、合作社為設置供社員共同使用之住宅,且為該合作社之法定業務項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依建物主要用途認定:建物主要用途為「住」、「住宅」者,即有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之適用;另「住商用」、「住工用」、其他住宅混合用途使用、無主要用途或用途為空白者,則不適用。
二、另本條所稱「房屋」:
(一) 成屋,指具所有權狀者。
(二) 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三) 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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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指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含括所有社團法人(如公營事業、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公會等)及財團法人(如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教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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