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私有土地徵收後由管理機關再標售,原土地所有權人有優購權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
  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二‧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1‧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接受聲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上項第1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上權既未經執行法院併同建物所有權交付拍賣時,拍定人不得單獨申辦地上權登記

按物權變動之原因,有為法律行為者,有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或基於法律之規定者。地上權為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及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亦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本案地上權,雖為在他人土地上建築房屋而使用該土地者,與該地上建物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惟建物所有權與基地地上權究為個別不同之不動產物權,該地上權既未經執行法院併同建物所有權交付拍賣,依前開民法規定,登記機關應無從准由拍定人持憑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辦地上權移轉登記。另本部七十年四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一○八二八號函釋,於八十年已無收錄於本部地政法令彙編中,不再援引適用,併予敘明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土地建物不同人 任一方想賣行不行?

 

讀者劉小姐來信表示,若土地與土地上面的建物分屬不同人,而建物所有權人想賣掉,但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太願意,這時土地所有權人有什麼方法可以捍衛自己的權利呢?李佳芬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李佳芬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有第一優先順位購買權,可以跟地上物的所有權人主張要購買他的地上物,除非土地所有權人放棄掉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地上物的所有權人就可以賣給善良的第3方。

但若碰到建物所有權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前,就先將建物售出,或報給優先購買權人價格較貴,卻賣給第3方較便宜的情況,李佳芬指出,優先購買權人都可以向其要求損害賠償。(黃敬涵/綜合報導)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欠稅超過五年是否就註銷﹖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即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機關如果已將欠稅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亦即已確定的欠稅執行期限最長可達15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接到繳款書時,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勿以為欠稅超過5年就註銷,以致逾滯納期未繳納,遭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不但需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且已確定的欠稅執行期限最長可達15年,呼籲納稅人勿心存僥倖。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