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除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外,亦可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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