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
畸零地.持分地.共有土地高價收購~~~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