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05.私法人購買住宅提出申請後,何時可知道結果?

如果文件齊備,無需補正,原則自本部收件後,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以正式公文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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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04.私法人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如何下載?及如何提出申請?

私法人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原則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頁,「平權條例修法專區」內「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項下「書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下載,另該網頁也提供填寫範例及說明供參。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性質之私法人,應檢具設立許可及登記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如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內容所訂應檢具文件)。

 

二、文件齊備後,請寄至內政部,地址為: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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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03.私法人得以買受房屋用途有何限制?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用途應符合下列6款之一:

 

一、宿舍,以成屋為原則。且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另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員工人數。該員工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示之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5人以上。

 

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僅限成屋,同一使照內應有5戶以上,且私法人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另經許可戶數,應同時辦理登記,不得分案處理。

 

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但如果房屋坐落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範圍者,則免經許可。

 

四、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五、合作社為設置供社員共同使用之住宅,且為該合作社之法定業務項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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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02.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第1項所稱「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如何認定?

一、依建物主要用途認定:建物主要用途為「住」、「住宅」者,即有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之適用;另「住商用」、「住工用」、其他住宅混合用途使用、無主要用途或用途為空白者,則不適用。

 

二、另本條所稱「房屋」:

 

(一) 成屋,指具所有權狀者。

 

(二) 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三) 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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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星期四

【地政資訊】~ 01.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 「私法人」係指為何?

私法人,指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含括所有社團法人(如公營事業、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公會等)及財團法人(如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教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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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6‧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區別

(一)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三)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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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5‧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要如何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二)下列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之案例:
案例1:(准予發還) 屏東縣崁頂鄉公所辦理崁頂鄉都市計畫區OO路公有市場工程,土地所有權人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收回A地號等4筆土地,屏東縣政府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經會勘認為需用土地人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之申請收回要件。屏東縣政府並將會勘結果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審議符合收回之規定,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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