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2‧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可否領回土地?是否會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公有土地依規定參加區段徵收時,管理機關可以選擇領回土地,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面積,是另外依規定計算,與抵價地總面積無關,不會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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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1‧ 地價地分配完畢後,政府實際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總面積少於原核定之抵價地面積,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抵價地分配後,因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或集中選擇高地價之抵價地分配街廓結果,造成實際分配之抵價地總面積少於原核定之抵價地面積,仍視為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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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0‧ 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領回抵價地,其他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否多分配一些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是按他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申請發給抵價地無關,因此即使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發給抵價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也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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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8‧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配地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如何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應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主管機關協調合併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須在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但按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或合併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然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可在下次配地時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重新合併或由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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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7‧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可否分開選擇在不同分配街廓配地?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是按他全部被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總合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可將他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選擇在同一分配街廓配地,亦可分開選擇不同分配街廓配地,但選擇分配街廓時,他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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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6‧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如何計算?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面積(A1)=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農地重劃區預計增加之抵價地面積(A2)=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面積×增加之抵價地比例
三、預計抵價地之總面積(A)= A1+A2
四、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五、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 V×【A1÷A】×【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六、位於農地重劃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增加之權利價值(V2)= V×【A2÷A】×【位於農地重劃區內之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農地重劃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七、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1+V2)÷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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