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取現金補償
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2) 不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取抵價地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 如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亦得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但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府申請,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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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 星期二
2022年7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7.抵價地分配方式為何?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其詳細作業內容依據本府(台北市)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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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6.抵價地總面積是多少?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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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5.什麼是抵價地?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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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4.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於何處?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上述公告應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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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有禁止興建房屋之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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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2.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水利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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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水利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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