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建物主要用途認定:建物主要用途為「住」、「住宅」者,即有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之適用;另「住商用」、「住工用」、其他住宅混合用途使用、無主要用途或用途為空白者,則不適用。
二、另本條所稱「房屋」:
(一) 成屋,指具所有權狀者。
(二) 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三) 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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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建物主要用途認定:建物主要用途為「住」、「住宅」者,即有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之適用;另「住商用」、「住工用」、其他住宅混合用途使用、無主要用途或用途為空白者,則不適用。
二、另本條所稱「房屋」:
(一) 成屋,指具所有權狀者。
(二) 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三) 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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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指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含括所有社團法人(如公營事業、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公會等)及財團法人(如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教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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