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3‧ 請問有關所繼承土地因公共建設計畫被政府強制徵收與經由價購徵收,兩者之徵收價款是否相同?徵收的程序為何?可於何處得知相關規定或資訊?

有關所詢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相同,查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因此有關實際徵收補償費金額,請檢具土地地段地號等資料並檢具具體案情,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洽詢。

至協議價購之價額,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時,應依市價協議辦理之。至實際協議價額為何?為需用土地人所有權責,請逕向需用土地人洽詢。
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及其子法。徵收程序請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徵收補償請參閱土地徵收第三章徵收補償之規定。其規定及資訊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首頁上方之「地政法規查詢」,輸入「土地徵收條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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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2‧ 區段徵收土地之有償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如何訂定?

前開各項土地之有償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並按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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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1‧ 區段徵收完成後,剩餘土地如何處理?

區段徵收完成後,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所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者,以有償或無償撥用方式撥供需地機關使用或讓售予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土地及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讓售予需地機關或個人使用;其餘土地一律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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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9‧ 區段徵收完成後,地價稅有無減免優惠?

區段徵收完成後,區內土地自土地所有權人接管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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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8‧ 區段徵收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領取現金補償地價,或是申請發給抵價地,都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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