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0‧ 土地徵收時,依規定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在何種情況下,其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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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9‧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如何?

茲就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分述如次:
(一)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二)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之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三)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四)因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經按實際情形辦理更正後,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按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之補償標準計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5條)
(五)地價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其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重測面積計算,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徵收公告面積計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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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8‧ 土地被徵收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補償費可分為那幾種 ?

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合法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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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之情形,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
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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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 土地徵收於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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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府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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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 土地徵收之程序為何?

土地徵收程序
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
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
擬具徵收計畫書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