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6‧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7‧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6月8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地籍圖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6月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9‧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0‧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1‧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18年5月24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2‧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為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規定,以下列簡化方式辦理: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轉繪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經查明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地政事務所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另外於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可以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