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者,以成屋為原則。且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另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員工人數。該員工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示之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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