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時,超過部分應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後,再通知登記機關註銷註記。
(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應領抵價地面積時,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領取者,主管機關應將差額地價提存法院。 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0.5平方公尺者,可以免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但是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差額地價時,主管機關仍應該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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