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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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 星期三
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9‧ 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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