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 土地徵收於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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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府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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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 土地徵收之程序為何?

土地徵收程序
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
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
擬具徵收計畫書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