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農作改良物及合法建築物:
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
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
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
屬國庫。
(2)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
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
畸零土地 / 持分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