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究應登記為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

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有部分,如其屬80年9月18日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經起造人或承受該所有權之人全體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並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為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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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持分土地收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的原因發生日期如何填寫?

1.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以使用執照之「核發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2.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之建物,以「建築完成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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