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合法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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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之情形,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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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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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6‧ 土地徵收於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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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5‧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府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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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4‧ 土地徵收之程序為何?
| 土地徵收程序 | |
| 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 | |
| ↓ | |
| 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
| ↓ | |
| 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 | |
| ↓ | |
| 擬具徵收計畫書 | |
| ↓ | |
|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 |
| ↓ | |
| 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 |
| ↓ | |
| 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 |
| ↓ | ↓ |
| 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 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
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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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 國家為興辦何種公益事業得徵收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舉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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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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